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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文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扩大汽车消费,降低消费金融成本
发布时间:2023-10-11 |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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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监管总局日前向各地监管局、各类金融机构下发了《关于金融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深化对金融本质和规律的认识,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深耕消费金融细分市场,开发多元消费场景,提升零售服务质量,满足居民合理消费信贷需求,通过差异化的金融服务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

  《通知》涵盖七方面共19条,包括:加大重点领域支持力度、支持扩大汽车消费、加大新型消费和服务消费金融支持、降低消费金融成本、强化保险保障服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重点领域包括三方面:强化制造业、科技创新等领域金融支持;加强民营企业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其中,民营企业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面提出,要在信贷资源配置、绩效考核、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尽职免责等方面对小微企业予以倾斜。对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小微企业,加大金融支持,促进企业稳定岗位、扩大就业等。

  支持扩大汽车消费包括优化汽车贷款政策、简化汽车贷款流程、丰富汽车金融产品供给、加大新能源汽车支持力度四方面。

  其中,优化汽车贷款政策方面提出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放宽汽车消费信贷申请条件,降低汽车贷款首付比例,延长贷款期限,合理确定信贷额度,降低汽车消费门槛。加大新能源汽车支持力度方面提出,要助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满足居民新能源汽车金融服务需求,开发设计符合新能源汽车特点的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降低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在购置、使用和保有环节的成本,提升新能源汽车金融服务可得性。在新能源配套设施建设方面给予信贷支持,助力新能源汽车下乡。

  降低消费金融成本包括规范金融服务收费、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加强金融数字化建设三方面。

  规范金融服务收费方面提出,要按照合规收费、以质定价、公开透明和减费让利的原则,严格规范金融服务收费,不得就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不得违规向客户转嫁应由金融机构承担的成本。坚持“品牌隔离”,在合同中明确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金融机构名义“搭车收费”。

  合理确定利率水平方面提出,要完善风险定价机制,提升管理水平,通过内部挖潜,努力降低管理成本、获客成本和风险成本,最大限度降低利费水平,清晰披露贷款利率和收费标准。严禁通过高息高返扩展业务,严禁通过向客户转嫁返佣成本提高利费水平。加强汽车经销商行为管理,合法合理确定佣金水平。

  《通知》第19条还提出,要加强合作机构管理。金融机构应当落实合作机构管理主体责任,加强与合作机构在从业人员合规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等方面的协作。建立合作机构准入、退出标准,实行名单制管理。与合作机构签Ⅶ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责。对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合作机构应当拒绝或终止合作。

  据了解,在《通知》下发前,已有多地监管局下发了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的相关文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在今年6月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充分发挥金融促进消费作用,涉及四方面12条内容;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今年8月发布了《关于做好金融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工作的通知》,围绕夯实促进消费基础、丰富金融产品服务供给、促进消费需求有效释放、增强消费金融服务能力、保障消费促进可持续发展等五大方面,提出20项工作措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在9月28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效能 支持我省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通知》,聚焦经济运行关键环节、重点领域,推出优化金融服务十项具体举措,推动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切实落实江苏省委、省政府“28条”,全力支持江苏省经济持续回升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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