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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金投 | 重磅!24%和36%要退出历史舞台!最高院:将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发布时间:2023-02-08 | 浏览量:0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意见》中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引发关注。民间借贷市场是正规金融市场的必要补充,对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有效规范民间借贷,引导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最高法先后出台了多个文件,强调从严把握法定利率,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形式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依法不予支持,对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利率设定了24%的司法保护上限。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这个利率标准太高,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近年来,也有一部分市场主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过这个问题。

对于社会上反映的司法保护民间借贷利率过高问题,我们正在抓紧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及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大形势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于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具有积极意义,也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案。

民法典明确规定,国家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郑学林透露,目前最高法正在结合民法典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司法解释修订总的原则是兼顾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另外,民法典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畴,为非典型担保的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是担保观念上的巨大进步。

对此,最高法明确,在服务企业融资方面要依法认定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这对于促进商事交易健康发展,扩大企业融资担保方式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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