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出台将激励金融机构在跨境业务上进行新探索。特别是新政策将人民币和外汇贷款业务纳入统一框架内管理,消除了此前二者之间存在的政策鸿沟,同时也消除了此前政策分散、不统一对金融机构造成的困扰,有助于推动银行机构在跨境业务上的创新和尝试,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服务。”中国银行(港股03988)研究院研究员梁斯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解析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业务
受访专家认为,《规定》最大的亮点在于,允许境内银行在业务批准范围内对境外企业直接开展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并将业务范围进行了拓展。
据了解,此前,境内银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仅限于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以及出口买方信贷相关企业,《规定》大幅放宽了业务范围,且境外贷款主体不再局限于“走出去”项目。在贷款期限上,规定境内银行可以向境外银行融出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资金。
梁斯对此分析认为,业务主体范围的扩大有助于金融机构为更多主体提供融资服务,境外贷款业务种类、规模有望进一步增多,这有助于满足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格局下各类主体更加多元的金融服务需求,同时也有助于进一步助力人民币国际化。
需要注意的是,据了解,《规定》中所称的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行为,不包括银行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办理的贸易融资。专家认为这体现了对跨境贸易结算的支持。
27家银行境外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限
境内各家银行十分关注的是,《规定》结合各家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及境外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设置了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并通过调整境外贷款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实现跨境资金流动逆周期管理,要求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限。
根据公布的名单,共有27家银行机构的境外贷款业务将受到人民银行与外汇局的统一管理,包括3家政策性银行、6家国有大型银行、12家股份制银行、3家城商行以及3家外资行的中国区银行。这意味着,上述27家银行的境外贷款余额均不得超过上限。而对于超过指标上限的情况,《规定》要求银行机构应暂停办理新的境外贷款业务,直至境外贷款余额调整至上限之内。
“设置上限主要还是为了防控风险,尤其境外贷款业务不可测、不可控因素较多,信息不对称、管理难度大等问题也会影响资产安全,设置上限有助于锁定风险范围。根据一级资本净额及境外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设置上限的做法,也是充分考虑了银行自身的实力,符合审慎监管的原则。”梁斯表示。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对此分析认为,新设境外贷款的余额上限相当于一个贷款集中度的风险控制,这其中既包含了银行的一级资本,能够考虑到境外贷款对银行自身可能产生的风险;也有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动态调整,从而反映出根据不同时点,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管控需要。
银行需加强业务精细化管理
目前,我国全球贸易总量、跨境投融资规模均位居世界前列,各国对人民币的需求持续上升,人民币在跨境贸易结算中占据的份额也在持续提升。
梁斯认为,《规定》从大局入手,推动境外贷款业务形成制度化管理,为其长远发展奠定了政策基础,这将有效提升贸易和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满足境外企业资金需求,更好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此外,《规定》的出台将激励金融机构在跨境业务上进行新探索,助力推动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这对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具有积极意义。
不过,值得关注的是,对境外贷款业务的新探索或将对银行经营和风险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银行需要对市场负债、期限和币种结构进行精细化管理等。
专家认为,对于银行金融机构而言,一是需要对境外资金的用途和资金流动的过程建立日常性的监测和管理体系,避免企业或个人借投资和贸易机会实行“资本外逃”;二是需要增加对各国的经济、社会、金融环境的了解,增强对于主权信用、金融信用、企业信用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避免出现信用风险;三是需要熟悉境外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总体而言,银行需要加强其国际化经营的能力,在开展境外信贷业务时,稳健运行,把能力建设和市场扩张结合起来。
本文源自金融时报